近日,安徽合肥一民警酒後辦案強奸涉案女性一事引發關註。據報道,張某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2019年10月17日淩晨👨🏽💻,張某龍飲酒後參與督辦一起組織賣淫案,與兩名輔警一同進入某酒店房間對受害人👱🏿♂️、李某🍹、楊某三人進行現場詢問。隨後🎅🏻,張某龍安排兩名輔警將李某👧🏻、楊某帶至酒店過道看管,自己將受害人單獨留在房間內,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後受害人稱被張某龍強奸🛎、毆打,並向合肥市公安局報案。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龍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後張某龍提出上訴🛥,稱這名女子系故意引誘他𓀅,自願與其發生性關系,他應該無罪💇🏽♂️。2021年1月1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受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而上訴人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當肯定🧑🏿⚖️📁,一二審法院查明案情✭,堅持認定強奸罪是司法進步的表現🧔♀️。原先👏🏼,我們國家對強奸罪的司法認定十分混亂,實踐中認定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行為人是否存在暴力或脅迫行為🏌🏼,創製了根據“被害人的差異化抗拒表現”來認定強奸罪的規則。這也導致了犯罪的成立與否高度依賴暴力因素,犯罪分子往往以自己不存在直接的暴力行為作無罪辯解👩🏿🎤,本案中的張某龍正是如此。而現在🪒,我們在強奸罪的認定中越來越重視“被害人同意”,即合法性行為的發生必須有肯定性語言或行為的存在👝,這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性自主權的表現🍨。
不過,雖然定罪沒有問題🙋🏻,但此案中對張某龍的量刑顯然畸輕:一方面,在主觀上🚣🏻♀️,盡管勘驗人員已在受害人體內與現場采集到張某龍的精液與DNA,法醫也鑒定出受害人身體上的多處傷痕,但張某龍在到案後仍堅決否認強奸事實,甚至辯稱系受害人故意引誘他,他應該無罪🍅,體現出了極差的認罪與悔罪態度。
另一方面,在客觀上,張某龍利用職務之便🍉,在酒店房間連續四次對婦女實施強奸行為⚄🥷🏼,顯然已經構成刑法第236條中的“情節惡劣”🍱🙆🏼♀️。換言之,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利用職務之便單獨將婦女反鎖在酒店房間內,使其不能反抗或難以反抗,再實施數次強奸行為,行為本身及其社會影響均相當惡劣🍋,應當屬於強奸罪的加重情節🫵🏿。退一萬步說,即便不認為構成加重情節,也應在強奸罪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區間內從重處罰,至少判處五年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四年六個月明顯偏輕。
更重要的是🙄,作為派出所民警,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張某龍的行為嚴重影響到了我們國家的警察形象,連累了數百萬夜以繼日、默默守護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人民警察🏌️♂️💲;也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眾對公安部門🥄、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長此以往必然影響到法治政府🚵🏽、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建設📤。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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