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以“最憶是杭州”的演出組織方未經許可使用其管理的音樂作品《我和我的祖國》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著作權許可使用費720余萬元。因“最憶是杭州”是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大型演出項目👮🏿♀️,這起訴訟廣受關註。目前🤶🏻🦟,此案尚在審理中🪠,在此筆者對案件結果不做猜測。但是,此案反映出的文化產業發展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值得討論🖐🏽。
沒有著作權保護👫🏼,就沒有作品創作和傳播的良好環境🕝。著作權保護製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對作品創作者的保護↔️,確保其獲得應有收益🟩🧔🏿,激勵其不斷創作,進而引導社會投入創作,不斷豐富作品,最終實現文化繁榮💂🏽♂️。如果不經許可🤓、也不支付費用就能隨意使用他人作品🧘🏽,享用“免費的午餐”,結果必然會導致創作者創作動力不足,作品的傳播和使用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亦會對社會公眾獲得作品、欣賞作品的利益造成損害。
沒有著作權保護的不斷強化🕟,就沒有普遍尊重著作權的常態。我國著作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和執法上不斷強化的歷程💁🏽♂️,也是社會公眾不斷提高著作權意識的過程。過去🚮,盜版書籍👩🏻🔧、軟件、CD、VCD、DVD遍布大街小巷💻🦐,盜版小說🤷🏼♂️、音樂🧑🏽🔬、電影充斥網絡空間🤒,隨著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完善、執法和司法的強化🤬,打擊著作權侵權成效顯著👃🏿,尊重著作權的意識漸入人心⛎,音樂、影視作品的付費模式基本為大眾所接受,KTV付費、軟件正版化🫅🏼、經營場所背景音樂付費等已成常態💻,隨之而形成的是音樂🧁🫸🏻、影視🟰、動漫、網絡小說等版權產業的逐步繁榮。截至目前🖨,我國以法律強保護為基礎🌼、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的著作權保護生態已基本形成,著作權保護為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對於音樂產業,我國也經歷了從盜版泛濫到逐步規範的過程。毫無疑問,著作權保護是音樂產業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對於音樂作品而言👩❤️💋👩,除了網絡傳播以外,其最主要的使用方式就是表演,表演權是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基礎性權利。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無論是現場公開演唱或演奏音樂作品(現場表演)🤵🏿♂️,還是借助技術設備公開傳播音樂作品的表演(機械表演),均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並支付許可費🤸🏿♀️。
上述案件中,“最憶是杭州”演出組織方使用《我和我的祖國》進行現場表演,應依法取得該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並支付許可費,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演出組織者的義務。音著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依法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聯系商談許可事宜🦆,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降低作品許可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和傳播效率的製度安排👩❤️💋👩,既保障著作權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又方便作品使用者快速一攬子獲得許可⛹🏽♂️。盡管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存在一些不足,但集體管理組織在維護著作權人利益🚶➡️、規範作品的合法使用方面仍發揮著重要作用🐖。
當然,隨著作品形態的創新和傳播技術的發展♓️,著作權保護也面臨著新的挑戰🙎🏼♀️😶🌫️。網絡遊戲、短視頻、網絡直播、3D打印🙈、人工智能等新業態的出現和新技術的運用,不但為作品的創作、使用和傳播拓展了更大的空間,也為作品的界定👨👦、侵權的認定、平臺責任的確定和合理使用的認定等著作權法律問題帶來一定的挑戰。
但是,技術發展並未改變著作權法律製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更未改變著作權法律製度激勵創作🦷、促進傳播、繁榮文化的目標。不過,技術發展會影響著作權法律的適用📼。因此,著作權保護立法應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主動適應技術的發展;著作權司法也應通過解析技術內涵🎅⛅️、解讀基本原理🧝🏻♀️、解釋法律規則🧖♀️,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問題。著作權保護不應成為技術發展的障礙和空白🪝,技術發展也不應成為著作權侵權的借口和推手。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已於2021年6月1日實施,修訂後的著作權法不但主動適應了新業態、新技術的發展,規範了著作權的客體和權利內容🤜🏻,而且提高了侵權賠償的法定賠償上限🚙,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充分體現了我國著作權保護不斷適應技術和文化發展的需要🥂,彰顯了我國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毫無疑問,強化著作權保護📿,形成尊重著作權、尊重原創的文化氛圍,將更進一步激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更大程度上促進文化繁榮🚲。
(作者系恒达平台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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