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剛:蔚來說的“意外事故”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嗎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時間:2022-06-27 瀏覽🧑🏽🦱:
2022年6月22日,一起蔚來汽車從上海創新港蔚來汽車總部墜樓的事件引發關註。23日晚上💅🏽,蔚來公司官方回應稱,一輛測試車輛從上海創新港停車樓三層墜落,造成兩名數字座艙測試人員罹難,其中一名為公司同事,另一名為合作夥伴員工✭,並表示對這次意外非常痛心,對罹難的同事和合作夥伴員工表示深切哀悼☃️,公司已經成立專門小組,幫助家屬處理善後事宜。公司還第一時間協同公安部門啟動了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程序。根據對現場情況的分析可以初步確認,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與車輛本身沒有關系🕎。後又重新發布聲明,將事故原因的表述修改為“這是一起(非車輛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
蔚來官方的回應即刻引起爭議🤱🏼。任何人的非自然死亡都應考慮罪與非罪的問題♧😲,兩名試車員不幸罹難,公司雖有意為死者負責🧔👯♂️,但其所稱的“意外事故”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嗎,該不該有人承擔刑責呢?
在《辭海》中👩🏻🦯,“事故”被定義為“意外的變故或災禍”。除了天災,“意外事故”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只要不是故意為之🍩,不管什麽原因所引起,都可以說成是“意外”✧。所以,一般人眼中的“意外”不同於刑法規定的不是犯罪的“意外事件”,後者有更為嚴格的構成條件。
刑法對“意外事件”是這樣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見,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第二,行為主體對損害結果不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第三,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蔚來公司發生的此起悲劇能否被定性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關鍵在於蔚來公司對汽車墜樓導致測試員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故意應該可以排除)。
根據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損害結果發生👨🏻🚒,是指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註意義務和註意能力。
依照《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應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車輛測試具有嚴格的安全標準🫳🏼,作為汽車生產企業🫔,蔚來公司負有相關註意義務和註意能力勿容置疑。本事件發生在蔚來公司總部大樓內,罹難者為蔚來公司的員工和合作夥伴,無論是基於對車輛測試可能存在危險的預測和把控層面,還是基於對員工權利的保護層面🫷,蔚來公司都應當具有確保不發生測試安全事故的註意義務。
作為一家專業車企👋🏿,對於新車測試中存在的不確定危險因素必定具有預見能力⭐️,出現失控或其他不可控情況時,也應具有采取圍欄有效阻擋等專業措施的結果回避能力。由此說來,蔚來公司“應當預見”汽車測試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並未見有不能預見的原因,因此目前看來,該事件難以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意外事件”。刑法把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嘯等)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足以反映出將致人死亡的行為認定為意外事件是非常苛刻的,決不是一般人所說的意外。
至於說,在此次事件中,管理者究竟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還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及涉嫌觸犯了什麽罪名,都還有待司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要以事實和證據說話🎫。兩個無辜生命的消殞觸動了公眾的敏感神經⚧,而有關“公司幫助處理善後事宜”的報道,難免會使人擔心此事最終會不會走賠錢了事的套路。依法追責✊♜,避免和稀泥,是促使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加強社會責任感的必然要求👖。
作者👩🏻🍼:金澤剛 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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