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相較1999年版本,新規最關鍵的變化是將“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從“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變成了“應當”適用取保候審🦸🏻♂️。這可能意味著,我國取保候審的刑事政策也將與國際接軌,多數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適用這一措施,其適用的廣度將大幅拓展。
同時👆🏻,這次修改還優化了取保候審執行與監管製度🧝🏼♀️,包括明確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範圍👠、明確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以及明確公檢法工作銜接機製。這些,都讓取保候審更具操作性。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進步,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在7月18日“中國這十年”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中,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搶劫、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和作出不起訴的案件達90%左右”💆🏼♂️。
這也意味著,當前我國整體呈現重罪減少🎴、輕罪增多的態勢,與此同時轉變的,還有我國刑事政策和對羈押製度的司法理念。這次,為適應犯罪和刑罰輕緩化的趨勢,四部門就取保候審相關製度作出新規定,可謂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回應。
一直以來,我國司法實踐傾向懲戒,在刑事強製措施上,刑法機關重視羈押,以實際關押的方式,嚴苛防範判決前出錯⏳💁♂️。為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少捕慎訴慎押作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確適用各類強製措施。
為此,多年來,理論、實踐方面的不少專家,都一直呼籲,擴大取保候審適用範圍👖,但是效果不佳。新規的發布無疑響應了這一呼籲,至少在規範性文件層面回應了“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觀念🌷。
但是,這又產生了另一層面的思考,那就是新規定是否能夠見效💂🏿♀️、又該怎麽讓其見效🦬?進一步而言,該怎麽去保障取保候審這一新規的執行力⚛️,既是一個橫向比較國際經驗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實踐必須明確的現實問題。
與我國取保候審製度相對應的,英美國家稱其為保釋製度👉🏿🕡,在這些國家保釋條件相對較為寬松。例如在英國👩🏿🦳,保釋作為公民一種權利🤟🏼,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被指控犯有叛國罪的人🐑、犯有殺人或強奸罪等外,一般適用取保候審。
這次🌖,我國新規第三條規定🟫:“對於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一方面,“應當依法適用”,增強了取保候審適用的可能性,不再是以往“可以不可以”的選擇🦹,而是符合條件一定適用;另一方面不可忽視前半句😻,何為社會危險性?仍需要充分界定。如果社會危險性被司法機關做廣義理解📪🛀、擴大解釋,那麽取保候審又將回到原點🧄,依舊存在適用難的問題。
這種社會危險,必須要與再次犯罪🧑🏽⚖️🌔、躲避偵查🍄🟫、報復打擊👨🦯➡️、毀滅證據👷🏻♂️🫅🏻、幹擾證人等風險因素一並考慮,做出判斷。例如犯罪嫌疑人表現是否良好、是否積極認罪悔罪⚠️、是否獲得諒解🧛🏿♂️、會不會妨礙訴訟等🎤,均將在新規的背景下🔃,被重新審視🏃♀️,成為重要的參考材料⚧。
此外👶🏻🕰,取保候審新規能否真正被落實,還與我國司法機關考核製度相關。除了執行和對接認罪認罰𓀊、少捕慎押政策外👩🏽💼,各地司法機關必須註意考核機製改革。
在一些考核規則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又因重新犯罪、躲避偵查🤱、幹擾證人等原因被重新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又最終被判實刑的,那麽做出決定的司法人員將面臨考核上的負面影響。這一考核規則,無疑讓羈押成為最保險的方式🍧,司法人員基於考核因素考慮🤘🏿,在現實中也就沒有適用取保候審的動力,甚至盡可能不適用🏨、少適用取保候審🫵🏽。
為此,在實際工作中🫓,若想真正落實取保候審,仍需要重新審視當前司法機關考核機製。唯有去除這樣的負面影響🐭,司法人員才能大膽適用新規、適用取保候審。甚至🫳🏽,基於少捕慎訴慎押理念,是否可以將取保候審率納入考核體系🧑🏿✈️,成為加分項🟡,鼓勵司法人員適用取保候審,也值得考慮💓😲。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以人民為中心👷♀️,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哪怕在犯罪嫌疑人中也不該成為例外🐇🫰🏽。針對一些輕罪🔢🟣、輕刑的情形🧎➡️,取保候審的適用,不僅是保障人身權利的表現☢️,更對犯罪教育、改造以及回歸社會有著重要意義🤸🏽♂️。(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上海市嘉定區法學會副會長)
鏈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02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