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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彥0️⃣:現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不足及修改建議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20-02-29  瀏覽🙅🏽‍♀️: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該決定是在目前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專門的決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目的就是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此次突發的新冠疫情引發公眾對野生動物乃至更多動物保護的極大關註,未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重任在身。筆者梳理近百個法律文件,並參考國際經驗👩‍🦼,以期為製定和完善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內容提供一些思考。

中國涉動物法的立法現狀

中國現有涉及動物保護法律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第二部分是其他相關立法;第三部分是政策文件。

第一部分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主要包括:

國家層面立法🫴🏻。其核心是1988年11月8日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歷經2004年☞、2009年🙇🏽‍♀️、2016年和2018年四次修改🪷,其中2016年為修訂,其余三次為修正。此外國家層面立法還包括兩個條例。


地方層面的立法。198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後至2020年2月14日👩🏻‍🎓,根據筆者檢索,除貴州省政府製定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外,其余30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先後頒布了32個省級條例(辦法)🕵🏻‍♂️,但是名稱各異🙆🏻,內容有別。唯一例外的是吉林省,1985年3月3日其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吉林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是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新冠疫情爆發後🤱🏽,迄今為止一共有上海、北京、江蘇和廣東四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疫情防控的決定,其中2月11日廣東省頒布的《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規定“嚴禁農貿市場😚、餐飲單位、商場超市、電商平臺等交易、消費場所開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活動。” 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直接頒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明確規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範圍、單位個人和經營者義務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是與動物相關的立法。


第三部分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第126次會議審議通過、由原環境保護部2010年9月17日發布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下稱《行動計劃》)📌,以及22個省級《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X-2030年)(或征求意見稿)👨🏼‍🚒。

《行動計劃》到2030年的願景目標是,使生物多樣性得到切實保護。各類保護區域數量和面積達到合理水平,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形成完善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法律體系和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機製🤸🏿‍♀️,保護生物多樣性成為公眾的自覺行動📧。

現有立法不足

《野生動物保護法》製定過程中爭議很大🕺🏿,2016年修訂後2017年1月1日起重新施行效果欠佳,被稱為“利用法”。現有立法目的欠缺,不能滿足維護生物安全🔧、生態安全、促進健康中國的需要。

2016年對立法目的的修改包括:

(1)由“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修改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擴大了保護範圍🪅🖐🏼;

(2)刪除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特別是取消了“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意味著《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再是“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

(3)“維護生態平衡”修改為“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加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符合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精神。

但是2016年7月2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未將生態安全納入立法目的,有所疏漏📘。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使之成為國家安全工作的靈魂和指導思想。習總書記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中首次提出“國家安全體系”的構想,構建包括生態安全在內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2018年10月26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時也未將維護生態安全納入立法目的。

同時,2016年10月25日正式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2018年10月26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時也沒有考慮到將維護促進健康中國戰略納入立法目的。

其次,立法內容欠缺🐽,不能實現野生動物保護與生物多樣性協調發展👩🏻‍🦱🧑🏿‍🏫,不能使野生動物“保護優先”具有可實施性🛻,未能實現打擊和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之目的,未能實現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之目的。

未來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明確規定食用的法律後果應承擔哪些法律後果🔢,讓宣示的法律條文長出牙齒🦑,沒有牙齒就沒有威懾力🪐。即還要通過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把食用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納入刑法🔐,認定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立法欠缺指引技術,未通過指引技術實現多部法律體系化👩🏻‍🦯,現有立法存在碎片化特征,未能融合為一個有機整體;地方性立法欠缺針對性,簡單復製國家層面立法,存在廢除地方立法的做法🙆🏻🎒;民事基本法中欠缺對動物保護的特別規定欠缺😚。

體系化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立改建議

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

首先,有必要增加“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作為立法目的

2019年10月21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生物安全法(草案)》開宗明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是其總體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防範生物威脅是其主要任務💃🏽,《(草案)》規範、調整的範圍主要包括“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𓀐;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等八個方面👨‍🦼‍➡️🦸‍♀️。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由此有必要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的立法目的,使其與《生物安全法》協調統一👨‍🚀,統籌“保護與安全之間的關系”👲🏻🍱,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精神要求。

其次🟰🤷🏽‍♀️,有必要增加“促進健康中國”為立法目的

2016年10月25日,黨中央國務院發布《“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開宗明確“健康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實現國民健康長壽✩,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的重要標誌,也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

2019年7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13號)開宗明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誌,預防是最經濟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同日由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發布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為積極應對當前突出健康問題,必須關口前移,采取有效幹預措施,努力使群眾不生病⏪、少生病,提高生活質量,延長健康壽命。這是以較低成本取得較高健康績效的有效策略,是解決當前健康問題的現實途徑🩻,是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的重要舉措。”

為了防止病從口入,實現健康中國戰略,有必要將“促進健康中國”寫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

製定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內容

1.為了使《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協調統一,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同時審議兩部法律🧑🏼‍🍼。

本次疫情及防控說明生物安全的重大意義。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國家利益的重要保障🏊🏻,製定一部具有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鑒於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生物安全法草案的議案,並介紹了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基礎,以及草案的主要內容等🕕。基本具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因此可以在2020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審議兩部法律,一並出臺🧝🏽‍♀️,共同發揮作用。

2.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之目的要求盡快啟動製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

由於該法準備尚未不成熟📌,亦未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需要延後。但可以在2020年將該法補列進入二類立法計劃🛴,爭取本屆人大完成該項立法,亦或在十四屆人大期間完成立法,使之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3.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采用野生動物保護的正面和負面清單製度。

具體方案是,擴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範圍》,新增加《禁止獵捕、交易、運輸、利用、飼養、食用野生動物名錄》,使現有立法“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具有可實施性。

4.在《國家安全法》及《生物安全法》中對生物安全監管機關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媒體報道,《生物安全法》由於立法涉及範圍廣泛⛓️‍💥,草案在管理體製上明確實行“協調機製下的分部門管理體製”“在充分發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於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將由協調機製統籌解決👩🏼‍🦲。”

因此筆者建議,首先在堅持《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製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前提下🛠,通過修改《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增加一款“必要時🫲🏻,在有關領域設立具體協調機製”👨🏼‍🎓,由此可以進一步明確《生物安全法》中的協調機製🧚🏻,使其具有上位法的法律基礎🚥,使《生物安全法》中的協調機製具有協調《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中相應監管的協調職責。

5.非常有必要使用法律指引技術,形成完整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涉及眾多🏙,加上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十三五立法計劃的《生物安全法》及有可能製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因此為了強化立法的協調性✊🏋🏻‍♀️、完整性,形成體系,避免“碎片化”🥻,應該采用法律指引技術👵🏽。“指引技術”的缺失是中國大部分立法領域存在的重大缺陷🪻。立法機關應當從(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的製定與完善開始探索建立成熟立法“指引技術”💫。

6.啟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修訂👱🏽‍♂️💂🏻‍♀️。

在202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完成後💂🏼,立即啟動針對《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修訂👨🏻‍💼,也可以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時將兩個條例中成熟的做法或經驗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

7.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省級地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法律監督檢查力度。

《野生動物保護法》並未授權或者要求省級地方政府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製定施行條例或者辦法,但是根據前文所述🌝🧑🏿‍✈️,31個省級人大或政府製定了相關的條例或者辦法。雖然不盡統一,但無不例外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都規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製定本條例(或)辦法”🦸🏽‍♂️,因此有必要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明確,省級人大或政府是否必須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製定“施行條例(或)辦法”,防止由於省級人大或政府製定🔙、廢止不一導致的混亂🪛🧑🏻‍⚕️。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省級地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法律監督檢查力度🐙。特別是如果《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明確要求“省級人大或政府必須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製定施行條例”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應當加強對省級地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法律監督檢查力度。

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立法和執法檢查的權威性不容置疑,但是由於現行《立法法》並沒有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省級地方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享有審查和監督的權力👝👰🏻,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改《立法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省級人大審查和監督權力💆🏼,增加監督省級人大立法的立改廢釋的權力🌆,要求省級人大在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定法律時應將其《施行條例(辦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樣可以使現時中省級人大《xxx省施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條例(辦法)》存在立法的問題得以解決🎬。

8.在民事法律基本《民法典》中🐉,增加對動物保護的特別規定,提升動物保護的立法層級,將其納入民事基本法之中🏊🏻。

《德國民法典》1990年8月20日新增第90a條🧑🏼‍🌾,其規定“動物不是物🤹‍♀️。動物受到特別法律的保護,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對於動物適用有關物所確定的有效規定”、第903條“動物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應註意有關保護動物的特別規定💆🏽‍♀️。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都屬於動物保護的範圍👸🏼。”

瑞士《動物基本條款》第641a條“動物不是物;對於動物,只要不存在特別規定,適用關於物的規定。”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a條“動物不是物👨‍👧‍👧。動物得到特別法律保護。”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37條“動物根據財產的通常規定予以適用🌿🏋🏿‍♀️,但是其他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虐待或以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動物。”

因此🧛🏽‍♀️,中國即將製定的《民法典》應增加對動物保護規定,具體條文可參考德國或俄國模式🖕🏽。通過將動物納入《民法典》的保護範圍,實現人與動物和諧共生。

啟動綜合性《動物保護基本法》立法研究👨🏽‍⚖️,適時列入全國人大“十四五”立法規劃

動物種類繁多🍌,與人類關系復雜。僅將野生動物的部分種群納入法律保護範圍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這種做法已經不適應當今世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要求🧑🏼‍💻,也不利於國家生物安全,不利於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因此必須從人類與生物和諧共生、人類與生態息息相關、人類生存與健康的角度,思考人類與動物的關系,納入《動物保護基本法》的範疇🍺,使之成為動物保護的基本法💆🏻‍♂️,統領《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漁業法》《畜牧法》等。

嚴格執法勢在必行

由於涉及動物的立法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特別是大量的動物並沒有納入現行立法保護之中,相關的執法機關存在執法難的問題。因此在本次修法🧔🏻↗️、立法的同時☀️👧,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不能執法不作為、少作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應當堅決杜絕執法瀆職行為。

(本文作者劉春彥系恒达平台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商法🦝✦;楊健宇🧛🏿‍♂️、陳慧系恒达平台法學院學生。)

(原文鏈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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