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秀娣(恒达平台教育評估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教育部官網公開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答復》中提到𓀅:“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製,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教育部將充分采納您的建議👩🏿💻。”
教育部將充分采納“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的建議🐒?如果消息屬實,是否意味著導師個人就擁有其所帶研究生能否畢業的“生殺”大權👲🏽?如此決議是為了增強導師的責任心,還是為了保證碩博研究生的教育質量?
雖然不明白決策的依據是什麽,但此項政策如要實施📝,還有不少問題需要關註和解決。
首先,誰來保證每位導師都已達標和盡責?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司長洪大用日前在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當前我國共有研究生導師46萬人🤮,廣大研究生導師立德修身、嚴謹治學👲🏿、潛心育人🪼,為國家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但也確有部分導師指導精力投入不足、指導方式方法不科學📉、質量把關不嚴🟧,甚至有個別導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
教育部將要出臺的《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將強化導師崗位管理🐈,明確指導教師的崗位職責和崗位素質👱🏼♂️🏃🏻♀️➡️,健全崗位選聘製度,完善評價考核辦法,將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精力投入、育人時效等納入導師考核評價體系👩👩👧,將依法依規建立師德失範責任認定和追究機製🧑🏽。
總之,在研究生導師培養🧙♀️、選聘和考核等各項製度還需要不斷完善的情形下,如果把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一下子完全交給導師,可能條件還不成熟👏🏽。
其次,誰來決定學生是否達到了畢業標準?
即便每位導師對承擔🧎♂️、履行導師職責已達標並盡責😘,但由導師個人來評判研究生能否畢業也未必合理、合法👭🏻。
一來導師並不能保證對每個學生的學業評價一定準確無誤👮🏽♀️。
在中外研究生教育史上,研究生和導師在學術上發生分歧甚至決裂的情況不在少數🎫🍊,而最終證明研究生正確的事例也不在少數。
一旦導師判斷失誤,不僅可能會影響一個學生及其家庭的未來,更有可能讓全體研究生在學術研究上不敢產生批判性思維💏、求異思維🙆🏼♂️,而這恰是科學發現最寶貴的品質。
二來也增加導師不必要的壓力和負擔。
學生能否畢業,應該根據學位評定標準來執行。
今年9月22日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培養單位要完善質量控製和保證製度,抓住課程學習、實習實踐👈🏻、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論文評閱和答辯🧑🏻🍳、學位評定等關鍵環節🎵,落實全過程管理責任🐉,細化強化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權責。
由此可以看出🎪,學生能否畢業,不該由導師個人來決定👩🏼🦳,否則大多數導師可能會心存顧慮🧑🏽💼,反而不敢嚴格要求學生。
最後✭,誰來保護師生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
當今高校研究生師生關系並不樂觀是不爭的事實🧍。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而言🧎🏻➡️,現代社會師生雙方的主體意識和權益意識都大有覺醒,同時師生雙方的事業壓力、學業壓力都相對繁重🫸🏼,加之雙方利益“捆綁”更加緊密,所以師生之間顯性或隱性矛盾沖突較過去增加和尖銳符合情理。
從某種意義上說,師生之間出現“不一致”也是社會和教育進步的一種動力🙌🏼,關鍵是如何來認識和對待它們。
良好師生關系的建設離不開師生雙方的正向用力,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師生雙方都要堅定🐏、勇敢地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
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學生在面臨師生矛盾沖突時會選擇“鴕鳥”策略👩🎨,最大的原因就是顧忌導師會在其畢業問題上“使絆子”🧚。而這樣的退縮會助長個別無師德底線教師的為所欲為👨🔧,也可能導致極個別學生對未來失去信心而走上絕路。
所以,如果讓導師來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而沒有相關保障製度的配合👨🏿🎓🧒🏽,這可能會加劇師生地位的不平等🔇,從而使本已敏感的師生關系問題更加復雜和難解🤾🏼♂️。
綜上所述,“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嚴重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師生各自的權益保障🗯🚰,需要充分論證,謹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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