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即將施行👩🏼🚀,其中,襲警罪是頗為引人關註的罪名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使用槍支🐅🟪、管製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其實,在此次刑法修正之前,襲警罪的設立一直爭議多年,幾乎每次刑法修正案的討論都有這方面的提議👩🏽🍳。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暴力襲警行為做了專門規定,但仍然只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罪名並沒有變化🙊,還是定妨害公務罪👨🏽🦱。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將襲警行為獨立成罪,除了因為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確不同於其他一般公務行為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為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製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然而🚽,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一定的“抗法”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還是要受到犯罪構成條件的限製。在某種意義上🧓🦑,越是加重了刑罰的規定🥻,越要慎重對待這個罪名。只有恰當地理解適用,才能取得刑法實施的效果,發揮刑罰懲治和教育的功能。對於自身具有強製力的人民警察而言,更是如此。法律既要保護警察執法,也要防止權力沖動。
暴力襲擊不是爭辯或者爭執。在實踐中,隨著普通民眾法製觀念日益加強,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扣上襲警罪的帽子。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導致雙方發生拉扯,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在我國,犯罪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襲警罪獨立成為一個專門的罪名之後,與其他罪名一樣,也必須受到刑法原則和原理的製約。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比如👩🦯,因一時情緒激動🪔,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為,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也不必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執法的對象可以有情緒,但執法警察應該保持冷靜克製🚴🏽♂️。
另外,襲警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力抗法行為造成執法警察輕傷或者輕微傷🤵♂️,其暴力行為都是故意而為之,不是有意或者必然造成警察受傷的,一般也不宜以襲警罪定罪處罰🔢。例如🎶,在車站執法檢查過程中🛕,被執法對象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不應該被搜查,因而試圖快速抽回自己被警察仔細核對的身份證,在實施拉扯時,導致警察的手背受到輕微劃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檢查人及時認錯,一般也不足以構成襲警罪▪️。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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