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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春明:商標保護有邊界 維權須適度

來源:法治日報聲音   時間:2022-04-06  瀏覽✢: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對“金銀花”商標案進行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這是繼“青花椒”商標案二審改判不侵權後的又一起廣受社會關註的商標維權案。商標權利人依法維權💆🏽‍♂️,本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權利,不但無可厚非,更應鼓勵保障👨‍👩‍👦🔍。然而🤼‍♂️,“金銀花”“青花椒”以及此前出現的“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等一系列商標維權事件卻引起輿論質疑。這反映出的根本問題是♠︎,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商標權保護的邊界在哪裏🧟?商標維權的“度”該如何把控🧔🏽‍♂️?
  商標權保護的邊界在於商標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保護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絕對保護🚻,而是通過保護知識產權實現全社會的創新激勵和經濟發展,是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就商標法而言🙆🏿,其禁止申請人將涉及公共利益的標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標誌以及與他人註冊商標混同的標誌申請註冊;註冊商標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換言之,商標法不允許將公有領域的公共資源納入私有專有領域,也不排除他人對註冊商標的正當合理使用。商標權利人的權利並非絕對的壟斷權🏋🏼‍♂️,而是有限製的相對排他權。
  “金銀花”“青花椒”等案件就涉及商標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沖突平衡問題。“金銀花”“青花椒”作為註冊商標理應受到保護👰‍♂️🎽,這是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二者作為花露水和魚火鍋主要原料的通用名稱,也屬於公共資源,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註冊商標權利人若以註冊商標為由壟斷“金銀花”“青花椒”的使用,顯然超越了商標權保護邊界,違背了知識產權“公正合理保護”原則☝️。
  商標權保護的邊界需要司法準確適用法律於每一個具體案件🔡。對於像“青花椒”“金銀花”之類涉及通用名稱公共資源的維權案件👐🏼,只有法院對商標權保護邊界予以精準界定,才能引導商標權人合理維權、適度維權🧑🏻‍🦲;如果法院對商標法律條款機械理解👰🏿‍♀️、教條適用🧑🏻‍🎤,模糊商標權保護界限,那麽就會助長商標權人恣意超越邊界😫,濫用權利👦🏿,從而出現一些商標過度維權事件🎲。“青花椒”案件二審的改判以及最高法以“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決定提審“金銀花”案件,正是對相關案件審理中教條適用法律的糾偏,是對商標權利邊界的明確,有助於引導商標權人合理適度維權🫑。
  對於涉及通用名稱的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對註冊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司法實踐中的核心焦點就是使用“金銀花”“青花椒”等字樣的情形🤦🏽‍♂️,到底是對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還是對註冊商標的“商標性使用”。在“金銀花”“青花椒”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主要以相關字樣字體大小😕、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認定是否為突出使用✡︎,進而認定是屬於“描述性使用”還是屬於“商標性使用”♟,再根據在相同商品上是否使用高度近似商標👨🏻‍✈️,最終判定是否構成侵權。這明顯是教條適用法律的判定。
  是否為“商標性使用”,應以是否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為實質標準,字體大小、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只是“商標性使用”認定的考量因素之一,還應考量原告註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同時一並使用的被告自己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更應考量消費者是否會產生商品或服務來源上的混淆可能性。此前,“青花椒”案二審糾正了一審的認定,以實質標準認定被告屬於“描述性使用”,清晰界定了商標權的界限,合理平衡了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此次最高法認為“金銀花”案“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也應是類似原因🔔,最終提審判決結果值得期待🖼。
  (作者系恒达平台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鏈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20406/Articel05004GN.htm?spm=zm1012-001.0.0.3.FY58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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