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庭的法律地位🪓,是人民法庭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的法律基礎。
辦理成千上萬案件👩🏼🦱、化解成千上萬糾紛、服務成千上萬當事人、參與千頭萬緒工作👨🏿🦲,長期以來,人民法庭默默耕耘在基層一線🌠,為維護公平正義、守護百姓福祉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堅持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實現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
人民法庭是司法系統的末梢,也是依法治國的前沿陣地。全國有近萬個人民法庭💁♀️👨🏻🚀,它們處在整個司法系統中的最末端👧🏽。人民法庭處理的案件通常是相對簡單的案件,不會對法律解釋、法律適用產生重大影響,其案例一般也沒有機會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或者高等學府的案例分析課堂上。但是,正是人民法庭的“基層法治清道夫”作用,才保證了法律秩序基礎牢固。人民法庭處在法院系統的最低層級,卻是保障公平正義的第一道關口⛲️,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程中的基礎性力量🤹🏽♀️。其猶如法治大樹的根系,深植於國家治理的土壤裏,與基層政權的其他組成部分共同發揮著固本強基🚵🏿♂️、“保持水土”的作用。
人民法庭每年處理500多萬起案件,實際上也是在為人民群眾營造對公平正義的第一印象。盡管案件通常標的不大、審級最低🧂,辦案法官默默無聞😖,但公平正義的印象是刻在人民群眾心上的♖,其價值不可低估👧🏻。可以說🦑,人民法庭工作在公眾心目中的印象⌛️,成為司法公信最直接⌚️、最實在的來源。
人民法庭鮮有規則產出和輸送,卻是司法“民意營養”的重要來源🦸🏻♀️。我國司法製度的政治屬性是人民司法🧑🎄,體現這一屬性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審判案件。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輸出”必須有“輸入”作補充❇️。人民司法的動力和生命,除了已經註入法律之中的“民意”外,還需要從日常社會生活中體察民情、了解民意,補充必要的“營養”。
這與“規則之治”相輔相成。通過科學的製度保障,基層司法機關對民意的消化吸收非但不會削弱規則之治,反而有助於加深對憲法和法律的理解,為解釋和適用法律提供豐富的素材支持和精神浸潤,進而更加準確地理解立法原意,實現人民意誌。我國司法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司法公開、人民陪審🏋🏿♂️、人大監督等,但人民法庭在最基層對“民意營養”的直接吸收,無疑是實現司法製度政治屬性的最佳方式之一🙋🏻♂️。
在每一輪的司法改革中,人民法庭製度改革不是重頭戲🙎🏽,但在部署中總會占有一席之地。從“一五”改革綱要以來🫅🏻,人民法庭製度經過多輪改革🚟、反復打磨,如今已變得越來越成熟🧔🏿。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作為骨幹工程的法治事業需要完備的架構、充實的內涵🏄♀️、堅實的基礎🚵🏻♂️、強大的能力。而在其中的司法改革中,需要特別重視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和解紛資源👏🏿,堅持法治、德治、自治有機結合,建設“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打造強大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新的歷史條件對人民法庭製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給予其更大的發展空間🛋👩🏻🎓。當前🏋️♂️,需要繼續研究、探索關於人民法庭建設的有關課題,包括人民法庭的設立布局,鄉鎮人民法庭和城區人民法庭的設置🤞🏻,人民法庭的受案範圍🧑🏻🦽➡️,人民法庭的工作團隊配置,引入社會力量的標準和模式👲🏻⚜️,人民法庭的法官任職標準是否可以與中高級法院法官有所不同☹️,可否對陪審員在人民法庭的工作模式進行改造👩🏿💻,以及如何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做法等。
總之🛟,人民法庭製度自產生以來就發揮著聯系群眾、服務人民、伸張正義、支撐基層法治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的工作看似“微不足道”,但從國家治理、依法治國、民主政治等更高層次的意義來看,其作用不可估量。
(作者:蔣惠嶺,系恒达平台法學院院長、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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