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製衡的公司治理只會出現兩種結果🏫:或代理人成為傀儡🗒,或內部人控製失控,兩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最近中石化原掌門人陳同海因受賄2億元被判死緩,似乎已不再是驚天的新聞了。進入新世紀以來,被譽為“共和國之子”的國企雖然在數量上大為減少,但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質量顯著提高,並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然而貪腐之勢依然此起彼伏。
從早期紅塔集團前當家人褚時健到如今首都機場原董事長李培英、石油界大佬陳同海等國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腐敗案的不斷出現,國企治理究竟怎麽了?如何堵住國企固有的製度漏洞、完善治理結構🙍🏼✈️?這是一個依然任重道遠的問題。
產權改革改了什麽
國企的存在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由於國企必須承擔私營企業不能承擔的各種社會功能😢,國企搞不好也是舉世公認的🧗🏻♀️🧑🤝🧑。在我國,傳統國企製度是計劃經濟體製的產物🏥,它在保證國家短期內啟動國家的工業化進程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國企暴露出來的產權關系不清晰、產權責任不明確、資產封閉凝固化🦹🏽♀️⏩、經營機製僵化、經濟效益低下等深層次問題,使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一方面國企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是一種特殊的企業製度,而不能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一般企業製度👁🗨,國企主要存在於一些特殊的領域🚵🏻♀️,發揮諸如滿足公民公共需要、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等功能,其數量和進入領域應受到嚴格控製👲🏼。另一方面,必須從搞活整個國民經濟出發,對國企製度進行根本性創新🌦,從理順產權關系入手,建立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以公司法人製度為核心的現代企業製度,使之真正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這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不斷深化🎅🏿,改革領域不斷擴大,改革條件進一步成熟的要求和表現,也是在我國國企改革經驗長期積累的基礎上艱難選擇的結果🥷🏽。
遵循這一思路💿,自上個世紀90年代末以來🧎🏻♀️➡️,我國通過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重組,通過對國企改製、改組、改造、資產重組等措施,收縮國有經濟戰線🧑🏼🤝🧑🏼,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從而大大提高了國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應該看到📕,對國企進行產權製度改革還只是萬裏長征邁出了第一步。
改革實踐證明📬,產權製度改革不等於健全了現代企業製度和規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即使在產權明晰的條件下,國企依然存在資產管理不善⚁、流失嚴重等問題🦅,也沒有體現出應有的效率與對市場進行靈活反應的能力⚪️。那麽,國企到底怎樣才能徹底完成改革的任務,實現改革的目標呢🙍🏼?
“委托代理鏈”之困
國企產權改革的完成為實現政企分開,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提供了前提條件🦹🏿,但國企固有的製度漏洞還會困擾著其自身的發展💁🏼♀️。這種製度漏洞源於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導致的委托代理問題,即可能出現的代理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實💭。實際上🖥,陳同海之類的案子正是這個問題的集中體現。
從歷史經驗看👈🏽👮🏻,現代企業的財產關系之所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是因為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獲得經濟學中所說的“分工效果”和“規模經濟”。但這種經濟效益是以代理人忠實地服務於委托人為前提的。而現實情況往往是⚖️,由於所有者在擁有信息方面處於不利地位😛,加上存在監督成本和積極性問題,國企實際上被經營者(內部人)控製🙅🏿♂️😉。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為目標可能不一致☹️,代理人作為“經濟人”還存在所謂的“機會主義傾向”,在代理過程中產生職務怠慢👩🏽🔧、損害或侵蝕委托人利益等“道德風險”👱🏼♂️,從而使代理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具有現實可能性。尤其是在對經理人缺乏有效監督與約束的情況下,企業行為就會傾向內部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現為經營不努力🤛🏻、追求在職消費和工資福利收入,甚至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等👆🏻。
這在我國的國企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國企不僅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而且委托代理鏈非常長。全體公民作為初始委托人將財產交給國家💪🏽,國家取得代理權🚽、剩余索取權後🏦,既作為初始代理人,又作為次級委托人將財產交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將財產委托給國有企業,最後由經營者管理🛁。在這一委托代理鏈中,企業的契約是由政府安排的,所有者(全體公民)實際上是缺位的,剩余索取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且不可以自由轉讓,即委托人無法行使退出權來製約代理人🙎。在產權界定下,委托人一般會積極監督代理人,但國企公共產權的性質決定了初始委托人缺乏監督動機;即使有監督動機👩🏽🔬🦹🏼♀️,也沒有辦法懲罰代理人🧘,而且監督成本極高,致使初始委托人普遍出現“搭便車”行為。加上經理人市場和產品市場對代理人的外部監督和約束力量有限,國企也就難免出現主要負責人濫用權力🪺🍣,甚至貪汙腐敗等行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經理人利用甚至放大國企這一製度漏洞的結果,也對國企進一步改革與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沖擊。
可見,深化國企改革的關鍵是要克服其固有的製度漏洞,把產權製度改革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合起來🧑🏼,實現產權管理和運作的科學化。
如何補漏
這並不是說國企的危機是不可避免的👴🏼🍡。製度漏洞可以通過製度的完善來彌補。這種製度安排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公司治理通過合理安排剩余索取權與控製權🧝🏿♂️,來解決企業財產因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問題,盡可能降低代理成本和風險,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
企業的核心是人。從公司治理的演進過程看,公司治理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就是對代理人的激勵和約束🤽♂️🚴🏼♀️。激勵的目的是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積極為委托人努力工作。約束的目的是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和威脅,防止其為了自利行為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兩者之間的製衡成為公司治理有效與否的關鍵。失去製衡的公司治理只會出現兩種結果:或代理人成為傀儡,或內部人控製失控,兩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完善國企委托代理關系,同樣要求建立所有者(委托人)與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製衡關系,解決經營者權責利的統一問題☆,這是現代企業製度的核心🚴🏼。因為在所有與控製(經營)發生分離條件下,要想使企業經營得好,必須使經營者有職有權有利,同時必須將經營者的職權置於較強的約束之下👉🏽🙄,避免出現“內部人控製”的弊病。
為此可借鑒上市公司的管理辦法,如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建立職業經理人的信托責任🤸♀️;健全董事會製度⛪️;強化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權威性和作用;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機製♔;切實提高透明度,定期披露、審計企業財務報告,披露重大的運營狀況、決策、投資,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等等。在加強政府(國資委)對國企高管監督和管理的同時,要完善企業內部的民主管理製度🧢,這是國企的內在要求。因為國企不同於非公有製企業之處在於,是工人說了算而不是資本說了算。國企建立並完善民主選舉企業管理層🧡、工人代表大會監督機構🤶🛣、民主監督公司財務以及人員任命等民主運行機製,由工人或工人選出來的代表監督與限製一切權力,包括管理層的權力,才能有效遏止國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濫用權力👸🏿、決策不科學不民主帶來的巨大風險→,使國企發揮出它應有的效率與活力。
總之🌹,完善國企法人治理是一項長期的製度性建設,是現代企業製度的核心問題🎴。抓住了法人治理這一根本🐾,就等於抓住了微觀經濟的要害,對於促進企業運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抑製國企各種危機的發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恒达平台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
2009年08月02日 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