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剛:買熱搜、告強奸又道歉,梁穎構成誣告陷害罪嗎🖤?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20-09-07 瀏覽:
沸沸揚揚多日的羅冠軍梁穎事件宣告反轉,讓眾多網友始料不及👨🏿💻。
9月5日晚,梁穎委托律師發布一則聲明,聲明表示🔯,羅冠軍並沒有強奸自己,是因她本人對強奸罪法律定義的認知出現偏差,才會在網上冤枉羅冠軍。梁穎同時向公眾和羅冠軍及其家人道歉3️⃣。
當初,梁穎可是花費大量金錢購買熱搜,通過網絡渠道曝光羅冠軍對她進行了強奸💨,並希望得到社會的支持和援助。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報案行為☂️🫱🏽,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據此應該立案偵查🥑。但如今又聲明未被強奸,這勢必會給司法機關調查案件事實帶來嚴重阻礙📂。
強奸是最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起刑點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基於強奸案的嚴重性,司法機關對於強奸案件的處理往往十分果斷🧑🦰,只要有人報案🚵♂️,公安機關都會第一時間傳喚當事人。
因為強奸犯罪發生在嫌疑人和被害婦女之間👨🏽🦳,犯罪場所通常較為隱蔽,故而當事人的口供常常是警方判斷案件是否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因此♕🧛🏼♀️,如果沒有強奸事實,女方聲稱自己被強奸,那就很可能讓被控告人處於要遭受刑事調查的危險境地👇🏽,從而侵犯被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刑法規定了誣告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243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罪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而且嚴重幹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如果強奸案中的女方在舉報後又反悔🌸,改口稱系自願發生性行為,且與男方口供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足以導致男方不構成強奸罪,那女方之前的控告強奸行為,就涉嫌誣告陷害罪。
雖然刑法同時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誣告陷害🏄🏿♂️。但從媒體介紹來看🤽🏽🫷,梁穎花錢購買熱搜🫙,通過網絡渠道曝光羅冠軍對她進行了強奸🚡🧏🏼♂️,還希望得到社會的支持和援助。這說明梁穎的網絡控告行為是有意為之。至於她又委托律師聲明其本人“對強奸罪法律定義的認知出現偏差”🅾️,這同樣說不過去👈,正常情況下😾,一名成年女性對於何謂強奸行為的理解一般不會發生認識錯誤。
由於強奸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立案,則不能因為作為受害人的女方改變口供就可以撤案。若女方隨意改變口供,還可能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這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在男女朋友之間🈵🚣🏽♂️,甚至夫妻之間的強奸案也不鮮見。事實上,強奸案件大多屬於“約會強奸”📘🥶、“熟人強奸”的類型。但無論是強奸案🤸🏿♂️,還是誣告陷害或者包庇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不能因為女方說搞錯了就可以當做沒有發生💘,也不能因為男方發表聲明就可以“放棄所有刑事控告”。對這樣一起引起網絡熱議的事件,無論當事人基於何種動機,既然涉嫌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就應該查明真相,並予以公告。
在這起事件中,當事雙方都必須明確自己所作所為的法律責任,決不是發個聲明就能免責的👨🏿🚀,網絡也是法治之地。而廣大網友也不能圍著當事雙方的網絡言論轉👨🏼🎓,不明不白地消費流量🧜🏼。
(作者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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