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剛:惡意“闖卡”逃公路費👩🏿🦱,被判“搶奪罪”冤不冤?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21-05-21 瀏覽:
近日,一名多次在高速上惡意“闖卡”👨👧,流竄多省作案🏘,逃避繳納通行費高達7萬余元的被告人🤦🏿🧑🏻🏫,被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人民法院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上🦴,在高速公路上惡意“闖卡”,逃避繳納高速通行費的現象近年來並非個案🙅。從各地實務部門的處理來看,做法也不一致👷🍝,作為犯罪處理時👨🔬,主要有尋釁滋事罪和搶奪罪之爭,還有少數觀點主張過詐騙罪、搶劫罪。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賴賬”行為,不宜以犯罪處理,在追繳通行費和罰款後給予治安處罰即可。
毫無疑問🚣🏿♂️,“闖卡”人主觀上意在逃避繳納高額的道路通行費🐮,因而比較一致的認識是該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的財產類罪名。但是🧗♀️,明目張膽的“闖卡”行為既沒有虛構事實使收費站的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免去其費用而放行🤡,更不是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製工作人員不收繳其費用而予以放行。因而一般難以符合詐騙或搶劫的犯罪成立條件。
除了追求不支付公路通行費的主觀目的外,惡意“闖卡”的行為有時表現出明顯的暴力性,雖然不是針對現場工作人員的暴力📌、脅迫💦,但可能給其他通行車輛或者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甚至放任損毀欄桿等財物,這就有可能涉嫌構成搶奪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就搶奪而言,“闖卡”人無疑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因為高速公路通行費是要用錢支付的,當然屬於財物。通過逃走的方式不交通行費就等於是獲得了應該支付出去的財物。
問題是,“闖卡”的行為是否屬於“奪取”他人財物呢🙃👨🏼?行為人本來有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作為義務,但以強行“闖卡”的方式逃避繳費⛔,該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強行沖卡,二是不支付通行費,共同構成以強行不繳納費用的不作為方式奪取了本該交付的財物。這跟通過暴力手段使得債權人免除債務(如撕毀欠條)構成搶劫罪有同樣的道理🚵🏽♂️。
盡管通過“闖卡”的方式奪取財產性利益表面上看起來並不是從被害人手中強行奪取財物,但受損的收費方難以對其所逃避的費用進行追究,將產生直接的財產利益損失。這在本質上符合搶奪罪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根本特征。
當然,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搶奪罪,還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這些條件大名縣法院判決的這起案件都是符合的👮🏻♂️。
不過,在這類案件中🎸,除了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外,“闖卡”逃費的行為,實際上還嚴重妨害了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秩序👏🏼。特別是行為人在強行“闖卡”時,有可能損壞攔桿抑或其他物品🩱,這就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條款。因為依據刑法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所以,如果“闖卡”者不顧當時情況安危,強行沖卡,隨意損毀收費站或者其他人的財物,就屬於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亦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樣一來🧎♂️,強行“闖卡”的行為,既成立搶奪罪🥩,又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屬於刑法中的犯罪競合,在處理時,應依重罪優於輕罪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比較而言,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有時要重於搶奪罪。因此,也不排除這類案件適用尋釁滋事罪的可能📔。這也表明了處理這類案件的復雜性。
如今,我國公路網四通八達👩🚀,而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秩序不容破壞,一旦惡意“闖卡”構成刑事犯罪,必將人財兩失。這起案件對廣大司機駕駛員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課,萬不可一時沖動,得不償失。
(作者金澤剛系恒达平台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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