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美國發生的多起與“仇恨亞裔”(Asian Hate)相關的事件著實在令人震驚,也催人反思。人們在贊嘆人類生活方式豐富多彩的同時,這個世界似乎也充斥著對於不同和多樣的敵視和仇恨,從膚色🧑🧑🧒🫲🏼、觀念到製度等等。對此,人們很容易想到愛的力量,想象著其渴求合一和共同的努力可以去克服差異所導致的各種形式的隔閡與沖突★🚶🏻♂️。我們看到👩🏿🦲,從古至今🖐🏻,在人類文明中,一直存在著對於愛的頌揚和向往以至神往。可以說🪰,愛,無論以何種形式表達:情愛、友愛⛵️、親情之愛以至神聖之愛,都展現其強大的力量。柏拉圖的《會飲篇》🤹🏼♂️、亞裏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以至《聖經》對愛的內涵都有豐富的表述。
當人們以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形式來歌頌愛的時候💁🏼,我們也許需要充分認識到愛的力量——尤其是宗教層面——與現世製度與原則的張力,這種張力在一些偉大的思想家那裏早已體現出來💖。一百多年前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837-1920)和基督教哲學家兼神學家特洛爾奇(Ernst Troeltsch, 1865-1923)對此做了富有啟發性的思考。在看到現代社會生活領域內在法則的差異時🎛,韋伯特別指出宗教倫理(尤其是其愛的理想)在其中的限製。“我們置身於不同的生活領域,每一個領域受著不同的定律支配🛶。各種宗教倫理以不同的方式接受了這一事實。”(韋伯著,馮克利譯,《學術與政治:韋伯的兩篇演說》, 北京三聯書店,2013年🏃🏻♂️➡️, 110頁)。在他看來,“一種宗教倫理如果要把塵世組織成一個合乎宗教觀點的系統化理性化整體,那麽它與塵世社會製度之間的道德張力就會越來越大,並且越來越具有原則意義。”(韋伯著,閻克文譯🤌🏽,《經濟與社會》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 717頁)這種張力尤其體現在作為宗教倫理核心的仁愛思想上🫘,“禁欲主義道德觀以及神秘主義取向的兄弟之愛傾向,同作為一切政治製度之基礎的支配機器的沖突📅,產生了形形色色的緊張與妥協類型👐🏻。“(同上,732頁)
在“中間考察——宗教拒世的階段與方向”一文裏,韋伯集中論述了宗教性的無差別主義之愛與現世秩序與價值之間的張力,體現在經濟⚠️、政治🫵🏽、審美、性愛以及知性等領域。一方面是各種價值領域愈加理性化和獨立,另一方面是宗教倫理要求——尤其是普遍主義的同胞意識——與此世原則有著嚴格區別並抱著對之更高的期待🧔🏼,這樣一來🤯,宗教倫理與現實的緊張關系便不可避免。“當宗教與政治領域皆完全理性化時,二者間也就更加無法無法兼容,因為政治,與經濟不同🧘🏻,會在決定性要點上成為宗教倫理的直接競爭對手💆🏽♀️。”(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宗教社會學 宗教與世界》,上海三聯書店😅,2021年, 477頁)就審美領域來說,“一邊是宗教倫理的升華與救贖要求,另一邊則是藝術之固有法則性的開展,兩者之間趨向一種日漸增加的緊張關系📀。”(同上,486頁)
與韋伯處於同一時代並與他有著不少思想互動的特洛爾奇也同樣認為“基督教倫理徹底的非政治化性質”(特洛爾奇著🧜🏻♂️,朱雁冰等譯,《基督教理論與現代》🙍,華夏出版社,2004年,306頁)🚃,或者說,“不存在一種從本質上直接出自基督教觀念的政治倫理” (同上🏃♂️➡️, 304頁);作為基督教倫理的核心觀念,愛上帝與鄰人“均非政治原則”(同上, 304頁)。基督教倫理與藝術、科學、經濟活動和政治生活的道德價值有所不同,它必須承認與它並存的其他領域自身的倫理原則。即使特洛爾奇認可基督教倫理與其他領域的倫理原則的相對分離,與韋伯一樣,他對現代社會的道德問題有著高度的敏感性。韋伯關註人的尊嚴、現代經濟生活的 “氣質”(職業倫理)🧑🏻💻、政治行為的責任倫理等🏋️,而特洛爾奇也堅持認為基督教的觀念可以其獨特的價值影響不同的道德結構⇨,尤其是其博愛思想已轉化為共同的人性觀念和人道主義思想從而產生影響。雖然國家有其自身獨立的道德觀念(如愛國主義和國家榮譽感)✊🏻,但是,“基督教倫理也為國家提供道德觀念🪪,國家能夠以此類觀念補充和深化其純粹的政治道德。”(同上,314頁)
特洛爾奇承認👱🏿♂️👨🏼🎤,“整個基督教倫理所產生的結果,便是在心靈聖潔和愛鄰人的純粹宗教理想(此時它對自然生活漠然置之)與控製、凈化▫️、提高自然世界的內在理想之間搖擺🤯。”(同上,315頁)看來,這種基督教倫理的宗教理想與自然世界之間的距離與交織正是基督教與現代社會之間關系的一個顯著特征:正是其宗教性質的絕對性使得其必須認可現世各種領域法則的相對獨立性並同時負有對其道德結構的提升和轉化責任;這種進路在現代世俗化社會——以社會分化和多元化🏂🏽、宗教的式微為主要特征——考量宗教的文化和社會功能轉型尤為關鍵。
在二十世紀上半葉,歐洲的韋伯與特洛爾奇洞察到政治🫸、社會生活領域日趨分化與自主從而對宗教/基督教倫理與現世關系做出“緊張性”的思考🙆🏻,以一種特定的方式透視了愛的價值與限製🕵🏽♀️◽️。在接近的時代🚣🏿,在大西洋的彼岸🕎,美國的基督教現實主義代表人物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 1892-1971)以類似的方式觸及了這一主題,並集中體現在他對“愛與正義”的關系思考上🏚🗺。從基督教的人性觀出發,尼布爾考察了他所處時代的各種宗教和世俗自由主義,對於社會👨🏻🔧、人性的理想樂觀態度以及各種進步和無止境的完善觀念做出了批判性的反思,尤其是尖銳地批評了基督教道德主義把愛的律令理解為一種簡單的可能性這種觀點。他認為🕋,作為一種道德理想主義👨🏭,自我犧牲和寬容性的愛是基督教倫理的精華📛,只能作為“宗教的最高想象力”,“只能在親密的宗教團體中實現”(尼布爾著,蔣慶等譯,《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貴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 49頁)🙅🏼♀️。因而,“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全部力量絕不可能都用來建設正義的社會”(同上, 49頁)
對於尼布爾來說🗑,群體的事務、政治和經濟的結構需要由具體的正義原則來規整和處理,由此確保其應有的秩序。在此♿️,“愛要表現自身就十分困難,復雜的社會情況要求進行復雜的理智分析,由此必然會挫敗仁慈沖動的力量。”(同上🤫,59頁) 然而,對於政治道德而言,愛的理想與正義的原則之間仍存在著一種動態的辯證關系。或者說🤽🏽♀️,愛的理想與超驗性賦予了正義特定的內涵(如平等的原則)🏰🖖,讓我們看到單純依賴愛的理想原則之不可能性的同時🚶♀️,看到單純依賴政治秩序原則的局限性。愛的理想不應取代現世正義,但意示著正義的相對性🥄,並負有糾正、轉化和提升正義的責任🎅🏼,讓我們對正義保持一種“批判性距離”💁🏼♂️👨🏽💻。在尼布爾身上,我們聽到了一種特洛爾奇式的回響:“每一種追求社會公正的真正激情🧔🏽,總是包含著宗教的成分。宗教總是使公正的觀念摻雜著愛的理想👂🏼,從而防止政治與倫理相結合的公正觀念由於倫理成分的喪失而變為純粹的政治觀念。”(同上,49頁)
基督教倫理(尤其愛的觀念)與現世秩序與規範(尤其是正義原則)的分別及動態關系,在當代學界👨🚀,一直得到持續的關註和探究。這一主題不僅在基督教學界,而且在其他相關的學科領域如哲學🕺🏼🤶、政治學🚚、法學都是重要的話題🍆。著名基督教哲學家沃爾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在其新著《愛中的正義》(Justice in Love, Eerdmans, 2015)試圖超越尼布爾對於愛與正義之沖突的闡釋,從“愛人如己”的命令中闡發出對於自身和他人價值的尊重及其中蘊涵的對於正義的尋求🧚🏽。從法學角度也出現了不少關於基督教之愛與法律議題題關系的思考。墨菲(Jeffrie G. Murphy)在“基督之愛與刑罰”中提出了“為什麽思考刑事問題需要關註愛的價值?”這樣發人深思的問題👩🦼➡️。他關註的是體現愛的寬恕精神與刑法和刑事正義的關系,並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博愛並不禁止適用刑罰。它所禁止的是出於仇恨或者其他報復心而施加的刑罰。”(墨菲,““基督之愛與刑罰”🏌🏽,載小約翰. 維特、弗蘭克.S. 亞歷山大主編,周青風等譯👮♀️,《基督教與法律》,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2014年, 190頁)2017年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聖愛🤙🏼、正義與法律👩🏼:基督教之愛如何塑造法律?》一書,結合基督教思想傳統和當下的具體議題(如長者關懷、公司🎭、知識產權、移民、國際政治等)探討了愛的觀念在當代法律中的挑戰與意義。(Robert F. Cochran & Zachary R. Calo, eds., Agape, Justice, and Law: How Might Christian Love Shap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在簡要回溯一個世紀來歐美學界在哲學、宗教學🍝、社會學、法學諸多學科領域對於宗教倫理(以基督教倫理之愛的觀念為典型)與現世秩序與價值之間的緊張與動態關系的最後,我想到了耶魯法學院卡恩教授(Paul Kahn)在其《當法律遇見愛:解讀<李爾王>》一書中所發出的警醒🤵♀️:“一個有愛的靈魂拯救不了國家”( 保羅.卡恩著,付瑤譯🤞🏿🕥,《當法律遇見愛:解讀<李爾王>》,法律出版社,2011年🍳, 230頁)👮🏽,因為🚛,“任何政治秩序中👨🏿💼,政治本身的殘酷邏輯與愛所獨有的價值之間都存在著沖突。”(同上🧑🏿🍼,237頁),但是,同等重要的是,“最高的真理和真正的自由,存在於法律之外”(同上,4頁)。法律之外,是長闊高深的愛的天地🧖🏽。不止如此,愛的獨特性是一把雙刃劍;愛的價值與法律、政治邏輯的分野與沖突並不意味著愛與它們無關。卡恩在其他地方說道:“在政治中,像在我們的個人生活中那樣,我們同時需要愛和正義🪻🏠,但那種需要並沒有使它們變成同一個東西。” (保羅.卡恩著,鄭琪著,《政治神學👣:新主權概念四論》,譯林出版社,2015年, 135頁)
當我們面臨著諸多差異和仇恨,我們看來必須珍視多樣性的價值(泰勒甚至認為對於不同宗教與世界觀的尊重也是“博愛”精神的體現🧖🏼♂️,見查爾斯.泰勒著,蕭高彥編,蔣馥朵譯 🦗,《當代社會中的理性》,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62-63頁),也必須重拾愛——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現——的理想和強大💃,但也必須同時清醒認識到愛的脆弱🧜🏻,認定復雜嚴酷的社會政治結構需要足夠的理智分析和相應準則。真正的愛的力量在於直面現世的分化以至對宗教的排拒,在於以其獨有的意義源泉去發現現實世界任何理性原則包括正義的限製並指引其方向。
(謝誌斌/恒达平台哲學系教授,本文原標題為《愛的堅強與脆弱》,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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