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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琪:“牢頭獄霸”們是些什麽人?

來源🧑🏿‍🏫:新京報   時間:2009-03-23  瀏覽📡:

  今年2月發生在雲南的“躲貓貓”事件,通過李蕎明之死,讓許多人看到了看守所中非人性的一面。後來🦚👫,又相繼揭發出此前發生的一些事🫄🏻👈🏽,有一些人不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或監獄或勞改隊裏。這都是一些執法機構🎪,“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在“法內”受到人身自由的限製或懲處後🧑‍🦱🌗,又死在“法外”的暴力之下。
  這使人不得不仔細思考一下“法內”與“法外”的關系,由於這種關系與特殊的空間有關,又讓人不得不思考一下這種空間的界限與“越界”的可能。此外🦩,還要再思考一下“法的缺席與濫用”,思考一下“法的犯法或法的侵權”。這幾日,又不斷傳出此類事件,說是海南儋州看守所裏又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羅靜波被同監舍的在押人員毆打致死🧂,接著,說是陜西丹鳳的一名19歲高中生在受審時也不明不白地死去了。
  我真怕此類消息就如礦難的頻發一樣,最後讓大家的神經在麻痹中認可了這一現實。上述案件中,有的相關人員已經受到了依法懲處👩,也有人設想出各種辦法並希望把這些想法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以避免再發生此類事件。但似乎總有什麽地方不對🧮👛,讓我們覺得所有這些措施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裏所說的“根本”,是就一種普遍性的社會結構或時代風尚、道德準則而言的。
  到底是什麽問題?
  我曾在勞改隊裏工作過多年。作為一種體會,我想說明🧙🏿‍♂️,不少勞改隊裏的秩序👳🏿‍♂️,基本上是靠犯人們維護的👦🏿🏇,因為總有一些犯人想通過自己的表現獲得獎勵或減刑🐙🧐、甚至提前釋放。這種可能性越大,“政府”(在勞改隊裏,犯人們一律稱呼管教人員為“政府”)利用犯人們去監視、檢舉揭發其他犯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那是一個鼓勵監視、表彰揭發的場所;所謂“坦白從寬”,就不僅指的是坦白自己的問題,也包括檢舉揭發別人的問題🤜🏽。
  發生在2007年4月2日廣西興安縣看守所裏的黎朝陽之死,要不是到了2008年的5月30日👰🏼‍♀️,有死刑犯黃於新在臨刑前的檢舉揭發,這件事看來也就會這樣蒙蔽過去了。檢舉一事的“好處”自然不言而喻👱🏿,這不僅僅指的是黃於新因檢舉有功免卻了死刑,也包括黎朝陽之死,包括有關人士在事後的包庇掩蓋也至少露出了馬腳。但這種鼓勵和獎勵首先鼓勵和獎勵的是有關人員為自己謀取“好處”的動機。無論按照哪一種道德學說🎅🏼,這種行為都不能算是道德的🦵🏿。當然,我們也不相信他們是因改造好了才坦白檢舉揭發的。大家都有自己的“好處”要謀。
  “牢頭獄霸”們是些什麽人?就是那些最有可能獲得各種“好處”的人🧎🏻‍♂️‍➡️。他們之兇惡,在某種意義上,也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不如此,就無法“鎮住”其他在押人員。他們客觀上起著一個維護監舍秩序的作用,由於他們在某種意義上也就是一些“政府”所信任的人👦🏿,所以也就以為自己的為非作惡是受到“政府”保護的,於是變得有恃無恐。
  最應該警惕的,恰恰就是那些最有可能獲得各種“好處”的人☕️。“牢頭獄霸”們有可能從“政府”👩‍🦼🟪,從其他在押人員那裏獲得各種“好處”,而我們的監管人員又可能從“牢頭獄霸”那裏獲得許多好處,這樣各取所需,恐怕無論怎樣“立法”都無濟於事,因為整個環境就是一個各自為自己謀取“好處”的環境。
  從監獄再想到監獄外🙋🏻🚴🏼‍♂️,想到整個社會🏃‍♀️‍➡️,如果那裏只講“好處”,而且各自都有自己的“好處”可謀💬,那麽,最有可能獲得各種“好處”的人𓀜,是不是也就真的有恃無恐了呢🩸?當然,當事情做得過分時,不斷清除他們也就有了另一種“好處”📍。這其實是“牢頭獄霸”們應該想明白的一件事。

  作者陳家琪:恒达平台教授
  2009-03-23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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