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教育行業的個別亂收費行為🕣,重慶市日前出臺的《關於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界定了以下8種收費屬教育亂收費:
一是未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越權或擅自製定的中小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二是向中小學分配收費任務或指標,或者亂攤派🩷、亂罰款、搭車收費、以辦教育為名亂集資👨🏼🚀;三是違反規定🤹♀️,強迫學校訂購或向學校硬性攤派報刊、書籍🙅♀️、資料;四是違反規定🫳🏻,將教育附加費以及其他不應向學生收取的稅🏤、費交由學校向學生收取;五是中小學不按照規定使用市財政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收取雜費、代收費等費用;六是中小學以“捐資”👩🏽🎤、“贊助”、“補課”等名義😨,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交費;七是以勤工儉學等名義向學生攤派錢物🏭,代收費項目不按照規定向學生結算或多收不退;八是把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用於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以及揮霍浪費。
該《規定》明確指出,將對發生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按情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等處分。對抵製🚵🏿♂️、舉報亂收費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黨政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𓀊,對本轄區內發生的中小學亂收費行為,不製止、不查處🔓、不糾正,對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以各種名義發獎金、補貼等🧚🏼,也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中國教育報》2003年4月3日第2版